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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:
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出勤至分鐘為止;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違反者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六項:
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出勤至分鐘為止;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違反者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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